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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阻碍电梯安装施工:嘉陵区法院对电梯加装纠纷案一审宣判

发表时间:2021-12-06 13:16

123日下午,嘉陵区法院对全区首例因小区电梯加装纠纷引起的排除妨害纠纷案进行了公开一审宣判,判决被告停止阻碍电梯安装施工。

昔日友邻上法庭

南充市嘉陵区于陛路公园大地小区某单元四至七楼的住户申请加装电梯,在经过公示、审批等多项程序后,电梯公司入场进行施工,但遭到了一二楼58名住户的阻挡,为此,四至七楼的14名住户将一二楼58名住户起诉到嘉陵区法院,请求判决8名被告停止阻碍施工,配合履行该单元电梯加装合同。

法官协调进小区

为妥善化解纠纷,嘉陵法院在一审开庭后,于1124日上午召集业主代表、社区干部、物业公司及电梯建设公司工作人员在公园大地小区内召开纠纷协调会,促进双方当事人进一步深入沟通,协商解决矛盾。

法院经审理认为

涉案楼宇加装电梯的事项征求意见时,按照当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已获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对加装电梯事项都尉坝社区居委会已将相关资料在单元楼的入户门上张贴公示,并于202047日确认公示期间内无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符合增设电梯实施条件。

同时,该案中,加装电梯相关流程也已按要求进行,取得了施工许可证,符合相关规定。部分业主2020514日联名反对增设电梯,已过异议期间。部分业主在签名同意增设电梯后,又反悔的行为,违反省、市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相关精神,也有违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原告加装电梯的行为合法有效,被告不应对原告加装电梯的行为予以阻挠,对原告提出的各被告停止阻碍电梯安装施工的请求,法庭予以支持。因配合加装电梯合同继续履行,是合同相对方的义务,各被告非合同相对方,故对原告诉请的配合加装电梯合同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法庭不予支持。

庭审后,本案被告当庭提出上诉,审判人员耐心开展了判后释疑工作。

法官说法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属惠民工程,目的在于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相邻关系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涉案住宅增设电梯,将对大多数业主特别是老人、小孩生活带来极大便利,底层业主应当本着友睦邻里、互让互谅的原则对待增设电梯工程。如对底层业主的房屋采光、通风等产生影响,可另行主张权利。本条资讯来源自:共利电梯网http://www.goodlift.net/elevator_news/show.php/itemid-69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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